202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5月31日,贝格财税集团梳理并归纳了在管理实践中发现并应对的典型风险,向纳税人发布促进纳税遵从风险提示,希望各纳税人予以重视,在加强税企沟通的同时,强化税务内控管理,提升自我遵从水平。
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正常的情况下应大于或等于增值税申报收入,而在管理实践中,我们得知部分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小于增值税申报收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现提醒如下:企业申报时应关注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的逻辑匹配,确实小于的应准备好确切、合理的证据材料备查。
企业取得财政补助等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其中,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当作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在管理实践中,部分企业取得财政补助等,在能不能做不征税收入、合乎条件了选不选择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等方面,还存在疑问,现提醒如下:
企业能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资金管理办法,且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做核算的,可当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否则应计入收入总额,若企业财务上按递延收益等作账务处理的,应作纳税调增。
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但专项用途是科研经费的,公司能够选择按不征税收入处理,但相应的研发支出不得加计扣除,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按应税收入处理,则相应的研发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企业如果是高新技术企业,在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60%)时,对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补助等,企业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按不征税收入处理,但相应金额可以收入总额中扣除后计入总收入中,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按应税收入处理,则相应金额计入总收入。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但在管理实践中,部分企业也存在虚构、随意调整发放工资税前扣除的情况,现提醒如下:
企业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且该制度合乎行业及地区水平。
企业会计计提了工资但在次年汇缴前仍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汇缴时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时扣除。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必然的联系的各项支出,包含的项目比较多。建议企业汇算清缴前,要厘清营业外支出项目,了解组成结构,合理区分其中能税前扣除、有条件税前扣除和不能税前扣除的项目和金额,并及时做好相关涉税处理,具体提醒如下:
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税收滞纳金、行政罚款、非公益性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额外支出等,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非正常损失,要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否则应作纳税调增处理,相关证明材料要留存备查。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若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合规发票的,则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实践中,我们得知部分企业存在收受虚开发票的情况,那么无论交易真实与否,也无论企业是善意还是恶意,除非符合相关规定换开合规发票等,对应的支出项目不得税前扣除,这会大幅度的提升发生实际支出的企业的税收负担。建议企业要加强内控,重点对取得发票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相关提醒如下:
审核并留存备存与发票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发票开具方要与货物流、资金流相匹配,尤其是资金流,强烈建议采取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应在支出发生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合规发票,否则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取得合规发票的,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允许超出五年。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换开符合相关规定的发票,企业在换开发票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换开发票的,可提供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等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如果您在做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遇到疑问,欢迎咨询贝格财税集团。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